(2017)闽02民终2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小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罗小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20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法定代表人:李永隆,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小仪,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伟超,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小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5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天耀(厦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