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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付唐昌与项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唐昌,项甘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64号原告付唐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项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付唐昌诉被告项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付唐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唐昌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付唐昌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