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付唐昌与项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唐昌,项甘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1464号原告付唐昌。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刚胜,大冶市义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项甘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家麒,大冶市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原告付唐昌诉被告项甘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付唐昌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唐昌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付唐昌负担。审判员 石磊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万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