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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和利时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郑仲调字第045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永安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执行标的额相等的银行存款(其它款项)或查封、扣押其与标的额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分(包括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龙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