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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与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洪清满等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洪清满,王丽云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3659号原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32000050986256XL,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10号。负责人:卢携,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燕,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东南经济开发区银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洪清满。被告:洪清满,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王丽云,女,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大发展所)诉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公司)、洪清满、王丽云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大发展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天公司、洪清满、王丽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正大发展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律师费人民币4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被告委托原告代理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相关案件的诉讼事宜,代理费为40万元,于2015年12月底前付清,现案件已经全部代理完毕,原告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但被告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仍未支付任何律师费,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被告海天公司、洪清满、王丽云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8日,三被告作为委托方(甲方)与原告作为受委托方(乙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合同载明:甲方因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总计金额约1亿),全部委托乙方全权代理甲方作为被告方的借款案件。经双方磋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陈艳、张燕为甲方与民间借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代理人,由于打包处理案件,故不再每个案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二、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江苏省物价局、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甲、乙双方确认为人民币40万元(税后),此价格为打包价格,上述代理费实行分期付款方式,甲方于2015年4月底向乙方支付人民币20万元,于2015年12月底前向乙方支付剩余20万元。代理过程中,如需出差的,差旅费和住宿费由甲方承担。本协议约定的律师费的税金由甲方承担。三、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权限:(2)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包括诉前调解中的特别授权代理)、(3)代签法律文书;四、甲方必须真实地向乙方承办律师叙述案情、提供相关证据或证据线索;乙方承办律师必须熟悉案情,认真调查取证,按时出庭,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五、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案件终结(判决、调解、裁定、达成案外和解、诉前调解达成协议、执行完毕)时止;六、考虑到律师前期工作及代理后的多重作用,不论何种原因导致甲方与对造人以不同方式达成和解(包括诉前调解或人民调解达成协议)的,代理工作完成,按本合同收取的律师费不予退还。七、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律师费,如一期不付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停止案件的代理,并有权继续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律师费。合同还约定了其他的权利和义务,甲方处有海天公司盖章、洪清满、王丽云的签字,乙方处有原告正大发展所的盖章。另查明,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原告正大发展所代理吴庆锋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江阴福达染整联合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天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二审、刘一方诉海天公司、洪清满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二审、苏州中海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苏诉海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招商城支行诉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林云辉诉洪清满、海天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韦业荣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戴金基诉洪清满、王衍筑、洪清淼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常熟市虞山镇金达家庭装饰部诉海天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案一审。庭审中,原告表示,原告和三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三被告未按照委托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而原告已按照代理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故要求三被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并支付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计算的利息。因三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代理合同、民事判决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本案中,原告和三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其中合同第二条对于律师费的总额、分期付款的方式等都进行了明确约定,且原告亦向本院提交了其作为三被告一审、二审代理人履行委托代理合同项下相关义务的证据,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费4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洪清满、王丽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费人民币4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2770元,合计人民币6420元,由被告常熟盖奇海天纺织有限公司、洪清满、王丽云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