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21行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原告吕风银诉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要求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风银,龙江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黑0221行初51号原告吕风银,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马立国,男,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龙江县龙江镇。法定代表人齐昕,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宝军,男,汉族,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业务副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广铭,男,汉族,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股股长。原告吕风银不服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吕风银申请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行为,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风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宝军、王广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原告吕风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作出关于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告知吕风银可自收到通知后30日内到龙江县国土资源局,现场查阅其申请的两项文件内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存在,并告知查阅不收费用。原告吕风银诉称,为了解龙江县人民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项目的合法性,请求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以邮寄的获取方式,纸质文本的载体形式,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没有按照其要求的获取方式和载体形式,超期对其只答复两项文件内容。答复内容中以文件不存在为由没有公开其申请的另一项信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龙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行为违法并应撤销,责令被告按照原告要求公开信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吕风银登记立案时,向本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EMS邮件详情单(两份)、授权委托书、龙江县国土资源局的答复、龙江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决定、龙江县国土局EMS邮件签收网上查询页等两组七份共计九页证据,用以证明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超期对其答复且内容违法。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辩称,在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作出齐国土资复决(2016)1号复议决定书指定期限内,他局按法定程序对原告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文字表述内容重新进行了检索。对检索到的文件内容向原告进行了答复。对没有检索到的文件内容,依法履行了需进一步调查处理的法定告知和说明理由义务。不存在应公开而不公开的行为。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登记表,证明他局收到吕风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登记,答复行为程序合法;2.政府信息公开档案资料查询登记,证明他局受理后进行检索查阅,答复行为程序合法;3.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审批表,证明答复行为依法经审批,答复行为程序合法;4.吕风银申请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证明答复行为依法作出合法存在;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作出答复行为的法律依据;6.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对吕风银的第一个答复行为已被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复议决定确认违法并撤销;7.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回执,证明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已经送达给吕风银并生效;8.龙江县国土资源局答复意见送达回执,证明在复议决定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意见后已送达原告。经庭审质证,原告吕风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对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第1、4、6号证据有异议,认为第1号证据答复日期与受理日期不符,认为第4号证据答复内容本身违法,对第6号证据没有质证意见。对第2、3、5、7、8号证据无异议。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虽对被告提供的部分证据存有异议,但不否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证据取得的合法性。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均符合定案根据的证据三性特征要求。双方提供的证据均能证明案件的发生、发展变化的客观全过程,能反映和还原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15日,收到原告吕风银及代理律师裴育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8月18日作出答复意见并于次日以EMS方式邮寄给原告吕风银。原告在收到答复后,以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超期答复且答复内容违法为由,向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齐国土资复决(2016)1号复议决定,确认龙江县国土资源局答复行为违法,并责令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重新作出答复。复议决定书已依法送达原、被告双方。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按照市局复议决定,以相同的答复内容在指定期限内重新对原告吕风银作出答复,并于2016年11月22日邮寄给原告吕风银的代理律师裴育。另查明,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在对原告作出第二次答复行为时,答复日期笔误为2016年8月18日。本院认为,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对其制作、保管、存留的不涉密政府信息,具有依法进行公开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对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应按照当事人申请的方式依法予以公开是行政法规的规定。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因超期对原告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已被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确认违法。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虽积极在复议决定指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行为,但没有按原告申请的形式要求答复,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利害关系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政府信息有获取权和知悉权。对原告申请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应根据原告申请公开信息文字表述内容的相关文义扩大范围,依职权调查后进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对吕风银申请政府西地段房屋征收信息公开问题的答复》。2、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原告吕风银申请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有关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相关内容,由龙江县国土资源局依职权一并处理)。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龙江县国土资源局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成武审 判 员  李志海人民陪审员  吴登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姚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