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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王海涛、魏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王海涛,魏海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800号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厚载门街***号**幢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93514388Y。负责人:李慧。委托代理人:仁希红,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海涛,男,汉族,1983年2月26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魏海朋,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与被告王海涛、魏海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河南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雪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倪连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