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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金花与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金花,宗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21民初1491号原告:武金花,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宗涛,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原告武金花与被告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金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宗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武金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宗涛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从2017年5月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年利率按6%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宗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武金花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武金花向宗涛提供资金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宗涛至今未还。宗涛未作答辩。武金花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由宗涛出具的借条。本院对证据认定如下:武金花提供的借条,经审查,该借条内容与武金花的陈述一致,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武金花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19日,宗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武金花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武金花现金贰万元正(20000元)”,武金花向宗涛提供资金后,宗涛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宗涛虽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武金花的陈述与其提供的借条能够证实宗涛向武金花借款的事实。武金花向宗涛提供了借款,后武金花向宗涛索款,宗涛至今未还。现武金花要求宗涛偿还本金及其相应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宗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武金花借款本金2万元,并承担自2017年5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宗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德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海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