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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6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陈洋、周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陈洋,周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513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组织机构代码:81758140-1。负责人:王宁,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梅,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梦娇,系辽宁正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洋,女,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人:周剑,男,197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受理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申请人陈洋、周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20,0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洋、周剑银行存款920,083.2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宇文思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