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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卫胜与白金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卫胜,白金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27民初716号原告:刘卫胜,男,195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白金合,男,1967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原告刘卫胜与被告白金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刘卫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金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卫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资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开始,原告为被告跟工干活,被告欠原告工钱1000元,有被告为原告书写的欠条为据,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给付工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工钱1000元。白金合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原告跟随被告在南皮棉纺厂建筑工地打工,至今被告仍欠原告工资1000元,有被告书写的欠条予以证实。被告认可欠条是其亲笔书写。本院认为,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工作完成后,被告理应支付给原告劳动报酬。被告认可欠条系其出具,故被告应当按照欠条内容给付原告工资款1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白金合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刘卫胜工资款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及上诉费,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