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582财保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世生对董宣之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世生,董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财保15号(2017)吉0582财保15号之二申请人:李世生,男,1951年09月22日生,汉族,集安市人,退休工人,住集安市太王镇禹山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娥,女,1949年11月04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集安市太王镇禹山村。被申请人:董宣,男,1990年7月23日生,汉族,集集安市人,住集安市头道镇苇沙河村。申请人李世生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董宣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申请人用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世生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李世生所有的坐落于集安市道里路98-1号的房屋(吉房权集字第01830号、面积54.2平方米)。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明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美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