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桂云与邱克昌、彭南桂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桂云,邱克昌,彭南桂,彭南发,彭南才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7民初528号原告周桂云,女,生于1933年3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邱克昌,男,生于1956年3月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彭南桂,男,生于1963年2月18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彭南发,男,生于1968年11月5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被告彭南才,男,生于1973年7月7日,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桂云诉被告邱克昌、彭南桂、彭南发、彭南才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桂云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银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