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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吕景如、李岩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景如,李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财保84号申请人:吕景如,女,197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河北省永清县人,现住本村。被申请人:李岩,男,197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申请人吕景如与被申请人李岩发生交通事故,申请人吕景如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李岩驾驶的冀R×××××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吕景如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李岩驾驶的冀R×××××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于永清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廉新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