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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阳明礼与大悟县河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明礼,大悟县河口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鄂0922执129号申请执行人阳明礼,男,汉族,1958年5月10日出生,湖北省大悟县人,职工,住本县。被执行人大悟县河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世清,该镇镇长。阳明礼与大悟县河口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阳明礼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922执12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