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03民初2409号原告:张某某,女,1968年8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甲,男,1966年5月2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行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1992年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199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于1993年10月,原告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对被告不够了解,婚后发现被告酗酒成性,一直以来都酒后滋事,经多次规劝仍劣性不改,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已分居数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夫妻名下仅一套住房已过户给儿子,现被告在此暂住,双方无其他财产及债务纠纷。综上,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酗酒成性,双方分居多年,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李某甲答辩称:我与原告结婚25年,当时我们两人一见如故,结婚时没有酒席,没有置办高档的家庭用品,是在家里分几次宴请了亲朋好友办完的婚事。20多年来,我与原告共同孝敬双方父母,与双方的家人相处的也非常融洽,对外关系处理的也非常好。生活中虽然有些小摩擦,但这是难免的,我们同时也结下了深厚的感情。2016年时,我老家接二连三的发生了一些事情,大侄子在诸城拉���,晚上停车时撞死了人;二哥年龄已大,知道后我两次去帮助处理事故。二侄女在2016年5月份出车祸死亡,我又去帮忙处理丧事;我二姐得了不治之症,我老母亲已经89岁了,身体也一直不好。这些因素造成我心情一直很压抑,我妻子随着年龄的增大,工作压力的增加,心理负担也比较重。在这期间,我忽视了对原告的照顾和关心,没有了解她的感受,是我的不对,但我的心始终在她身上,对原告的感情也一直没有变。今后,我会改正,并好好的照顾原告。所以,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于1992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1993年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张某某于1993年10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恋爱及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婚后不久,原告发现被告有酗酒的毛病,近几年来,被告酗酒越来越厉害,而且酒后回家闹事,还对原告进行打骂。第二天醒酒后,又非常后悔,多次向原告认错,并书写保证书,但被告却一直没有改掉酗酒的毛病,也没有按照保证书的承诺去做。原告张某某表示无法继续与被告共同生活,故要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在1992年经人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双方经过了一定的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证实双方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并生育了子女,说明双方感情较为稳定。双方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没能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解决,使夫妻感情受到了一定影响,但并无原则性问题,且这些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原告陈述导致双方矛盾升级的原因是被告李某甲酗酒,而且多次酒后闹事,让原告无法正常的休息和生活��对此,被告李某甲是有过错的,应当改掉酗酒的习惯,多对原告和家庭尽些到照顾义务。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做到相互理解和包容,遇有矛盾多从对方、家庭、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增进沟通和交流,双方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原告张某某主张与被告李某甲的感情完全破裂,本院不予确认,故对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