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刑终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陈孝淡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孝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刑终41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孝淡,男,197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天台县。200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3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4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桐庐县看守所。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审理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孝淡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作出(2017)浙01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孝淡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陈孝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陈孝淡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对被告人陈孝淡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孝淡撤回上诉。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2刑初11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祖峰审 判 员 蒋科宇代理审判员 郑 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勋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