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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8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麻龙富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龙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81刑初93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麻龙富,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地福建省漳平市,住漳平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漳平市公安��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1月26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0日由漳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9日由本院取保候审。现居家候审。漳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刑诉[2017]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麻龙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明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麻龙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麻龙富在漳平市菁城街道赤山路西子服装店门口遇到被害人叶某,因两人之前在漳平市南洋镇存在土地纠纷矛盾,被告人麻龙富便上前动手推了被害人叶某后,用拳头殴打叶某头部、上半身等部位,将被害人叶某摔倒在地上后��续用拳头打、用脚踹、用膝盖顶叶某头部、上半身等部位,致叶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及双侧鼻骨骨折。经漳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叶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1月19日,被告人麻龙富在漳平市菁城街道大景城B区5幢302室被抓获。另查明,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麻龙富与被害人叶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麻龙富赔偿了被害人叶某各项经济损失70000元,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麻龙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叶某的陈述,证人罗某、邱某的证言,情况说明、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疾病证明书、到案经过、悔过书、被害人叶某出具的收条和谅解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书证、物证,现场监控光盘,漳公刑法医伤鉴字【2017】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告人麻龙富的户籍证明及其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麻龙富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予以支持。本案因民事纠纷引起的,被告人麻龙富能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麻龙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赖  家  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柯丽雅(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