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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史湘君与史会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湘君,史会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1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史湘君。法定代理人张秋利。被执行人史会林。申请执行人史湘君与被执行人史会林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会林己履行15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781民初5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福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