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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7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振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振平,郭情情,李孝森,蒋香平,范刚国,侯春华,贾盛夏,范进波,李保臣,寇春云,徐兴旺,赵桂芳,李来存,王爱仙,李福光,孙明丽,李保军,高俊花,范景柱,荆凤荣,李保文,蒋东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4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住所地:阳谷县寿张镇驻地。负责人:赵庆会,行长。被执行人:李振平,男,198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郭情情,女,198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孝森,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蒋香平,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范刚国,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侯春华,女,197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贾盛夏,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范进波,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保臣,男,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寇春云,女,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徐兴旺,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赵桂芳,女,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来存,男,195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王爱仙,女,196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福光,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孙明丽,女,198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保军,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高俊花,女,196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范景柱,男,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荆凤荣,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保文,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蒋东方,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李振平、郭情情、李孝森、蒋香平、范刚国、侯春华、贾盛夏、范进波、李保臣、寇春云、徐兴旺、赵桂芳、李来存、王爱仙、李福光、孙明丽、李保军、高俊花、范景柱、荆凤荣、李保军、蒋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振平、郭情情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张支行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应付利息(应付利息包含期内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其已经支付的利息,应予扣除)。二、被告李孝森、蒋香平、范刚国、侯春华、贾盛夏、范进波、李保臣、寇春云、徐兴旺、赵桂芳、李来存、王爱仙、李福光、孙明丽、李保军、高俊花、范景柱、荆凤荣、李保军、蒋东方对上述款项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孝森、蒋香平、范刚国、侯春华、贾盛夏、范进波、李保臣、寇春云、徐兴旺、赵桂芳、李来存、王爱仙、李福光、孙明丽、李保军、高俊花、范景柱、荆凤荣、李保军、蒋东方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振平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日向金融机构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工商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房地产部门进行查询;于2017年4月2日向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本院经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执行标的额2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及申请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人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凤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