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3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与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346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朝阳**号。负责人: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男,19**年2月5日出生,十堰**法律事务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反诉,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被告:黄**,男,汉族,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分行诉被告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因被告黄**去向不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且案件事实复杂,需要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旗红审 判 员 曾 毅人民陪审员 李艳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庹 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