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22执3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余康美、任富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康美,任富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3362号申请执行人余康美,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任富元,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本院在执行余康美与任富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任富元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501号已查封其名下位于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114号202室房产(面积为20.7平方米),此外未发现被执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去向。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任富元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5件,总标的约7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执行费290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在村、社区曝光,报备限制出境和护照作废,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3月3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任富元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余康美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任富元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平审 判 员 陆如有人民陪审员 郭明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