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四元与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公安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四元,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龙友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021行初75号原告黄四元,女。法定代理人龙天治,男,系原告黄四元丈夫。被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法定代表人李红群,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何洪波,男,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李双峰,男,,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华塘派出所民警。第三人龙友明,男。原告黄四元诉被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公安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据法【2015】37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于同日立案后,于2017年4月2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四元诉称,2016年5月8日,被告对殴打原告的龙友明作出治安行政处罚。同日,被告工作人员卢庆忠、李双峰将龙友明带到郴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城东分院进行体检。陈和田医师进行血压检测并出具体检报告。2016年5月9日,被告作出北公(华)停执决字【2016】1号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决定对龙友明停止执行行政拘留。陈和田医师未对龙友明检查、调查,将体检报告给他人的行为违法。郴州市拘留所医生李芬不具备对患者医疗检查的资格,其对龙友明检查,建议“不宜拘留”的行为违法。被告根据体检报告与李芬检查建议作出停止执行行政拘留决定的行为违法。请求人民法院判决:1、确认被告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的行为违法;2、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66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辩称,一、被告对第三人龙友明作出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6年5月8日,龙友明殴打黄四元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同日,被告将龙友明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拘留,龙友明因患高血压(230/110mmHg)疾病,郴州市拘留所向被告出具建议停止执行拘留通知书。2016年5月9日,被告根据《拘留所条例》、《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依法作出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二、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2016)湘1021行初80号一审行政判决书及(2016)湘10行终146号二审行政判决书已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裁判。(2016)湘102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而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且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三、原告提出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告提出赔偿866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赔偿。综上所述,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0日,原告黄四元诉被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公安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2016)湘1021行初213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湘10行终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黄四元于2017年4月19日以同样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黄四元诉被告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公安行政决定及行政赔偿一案,已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向本院请求判决确认被告停止执行拘留决定的行为违法,由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6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该起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诉讼请求一致,前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终审判决,故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四元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丰辉代理审判员 孟超群人民陪审员 彭秀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