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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恢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邹淑芬、李欣蕊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淑芬,李欣蕊,李学科,王孝玲,王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恢575号申请执行人邹淑芬,女,汉族,1962年4月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李欣蕊,女,汉族,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李学科,男,汉族,1981年10月21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申请执行人王孝玲,女,汉族,1939年4月22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被执行人王永成,男,汉族,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所地乐亭县邹淑芬等申请王永成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刑初字第3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邹淑芬、李欣蕊、李学科、王孝玲于2017-5-16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现本案以有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乐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乐刑初字第3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守国执行员  闫文海执行员  崔士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