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4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文清诉被告刘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文清,刘汉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2460号原告:许文清,男,汉族,住靖边县。被告:刘汉峰,男,汉族,住靖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文清诉被告刘汉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文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贺秉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