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7民初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高凤琼与罗序军、叶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凤琼,罗序军,叶桂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27民初992号原告高凤琼,女,汉族,1962年8月12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罗序军,男,汉族,1966年11月30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云南省嵩明县。被告叶桂珍,女,汉族,1968年3月3日生,云南省嵩明县人,住址同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付宪雄,云南北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原告高凤琼与被告罗序军、叶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凤琼于2017年5月18日以待有新证据再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序军、叶桂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高凤琼申请撤诉,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凤琼撤回对被告罗序军、叶桂珍的起诉。案件诉讼费1204元,减半收取602元,由原告高凤琼承担。审判员 李朝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月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