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执25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等与王开元申请执行人格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王某1,王某2,王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51执25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某,女,193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王某1,女,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申请执行人:王某2,男,198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保定市人,住河北省保定市涞水县。被执行人:王开元,男,1964年6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1、王某2与被执行人王开元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开元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现正在重庆渝州监狱服刑;被执行人王开元有银行存款19148元,本院予以划拨并扣除诉���费1700元、执行费8402元后,现已支付申请执行人9046元;被执行人王开元与妻子莫某(已被其杀害)共有位于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XX路X号房屋一套,系本院(2015)铜法民初字第02620号继承纠纷案标的物,不宜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开无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条件现暂不具备。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600229元及利息,已履行本金9046元,尚欠本金591183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刘某、王某1、王某2财产查询、控制、处置无异议,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渝0151执25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朱晨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智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