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柏俊亮与荆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俊亮,荆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73号原告:柏俊亮,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荆鹏,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柏俊亮与被告荆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柏俊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俊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俊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