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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柏俊亮与荆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柏俊亮,荆鹏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3673号原告:柏俊亮,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荆鹏,男,198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原告柏俊亮与被告荆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原告柏俊亮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俊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柏俊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官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