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946号原告刘某,女,住瑞金市。被告曾某,男,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曾某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