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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81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曾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946号原告刘某,女,住瑞金市。被告曾某,男,住瑞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以被告曾某涉嫌违法犯罪,案件正在审理中而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皓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