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民终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杨晓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民终1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开发区第五大街160号附15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兴,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向东,男,汉族,1969年7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冀茂林,男,汉族,1992年1月3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远航路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杨晓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博爱县。委托代理人:金春文,男,汉族,1973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博爱县。上诉人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晓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博爱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2民初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博爱县人民法院重审。河南龙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6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王国星审判员 程全法审判员 贾胜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