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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70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善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善波,龚晓辉,陆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70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市浒山街道南城路25号,组织机构代码:91330200144756720Q。法定代表人:吴政。被执行人:邓善波,男,1965年10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龚晓辉,女,1977年9月23日出生,住广西省浦北县。被执行人:陆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2690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登记在邓善波名下位于慈溪市观海卫镇上横街村浪港庙弄1××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09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009)第0201**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晓东代理审判员  陈再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