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执复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风云与张学伟执行一案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张学伟,崔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复28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陈风云,住吉林省蛟河市。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伟振,住吉林省蛟河市。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孙伟良,住吉林省蛟河市。申请执行人:张学伟,住吉林省蛟河市。被执行人:崔艳霞,住吉林省蛟河市。复议申请人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不服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查明,张学伟依据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蛟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在继承孙文双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2万元为本金,按月息1.5分,自2014年6月10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时止)。被执行人崔艳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院依法向四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手续。本院查明坐落于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本屯(房屋产权证号为:蛟农执18字第1212**号)建筑面积为99.40平方米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孙文双。依申请执行人张学伟申请,本院对该房屋依法进行评估,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吉林市信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62622元。孙文双于2014年11月去世,其名下坐落于蛟河市松江镇炮手沟村本屯(房屋产权证号为:蛟农执18字第1212**号)建筑面积为99.40平方米房屋房产执照载明,产权共有人为陈风云与孙文双,共有份额每人49.7平方米。孙文双的第一继承人为:妻子陈风云、长子孙伟振,次子孙伟良。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冻结了孙伟振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松江支行的账户。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认为,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一、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要求执行孙文双的上述房产,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因陈风云在此房屋居住,且陈风云暂无其他居住房屋,导致该房屋暂时无法执行,而非本院不予执行。二、孙文双已去世,其名下房屋房产执照载明的共有人为陈风云和孙文双,故该房屋二分之一份额应认定为孙文双遗产,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作为孙文双的法定继承人,并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应视为接受继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的规定,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作为孙文双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承担偿还责任,故本院冻结孙伟振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行为并无不当。三、孙文双名下的房产经依法评估,价值为62622元,其中二分之一份额为遗产,该遗产价值为31311元,故本院冻结孙伟振银行存款7000元并未超出孙伟振继承孙文双的遗产范围。四、本院冻结孙伟振在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账户的行为并无不当,且未对孙伟振造成实际损失,孙伟振亦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损失,故对于异议人要求赔偿因冻结其账户而造成损失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裁定驳回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的异议请求。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16)吉02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三名复议申请人均放弃了对遗产的继承,在民事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也曾明确表示放弃对孙文双遗产的继承。执行法院应执行作为孙文双遗产的房屋,不应超出遗产范围执行。2.此案还有连带偿还责任人,执行法院应予以考虑。3.孙文双去世后,复议申请人孙伟良曾替父亲偿还了4万余元的债务,现孙文双的遗产数额无法确定,执行法院只依据评估价格认定房屋价值,并据此认定冻结孙伟振7000元未超出继承遗产范围没有依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2014)蛟民一初字第1430号民事判决已明确要求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在继承孙文双遗产的范围内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张学伟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三名复议申请人虽提出其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故不应执行其名下财产的主张,但其请求系对执行依据有异议,不属执行异议审查范围,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执行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并无不妥。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异议请求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2016)吉0281执异24号执行裁定;二、驳回陈风云、孙伟振、孙伟良的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爱忠代理审判员 李会芳代理审判员 赵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