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执3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3606徐银芬与杨建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银芬,杨建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7执3606号申请执行人:徐银芬,女,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被执行人:杨建龙,男,197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银芬与被执行人杨建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建龙发出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杨建龙名下位于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澄阳路2999号朗悦湾花园79幢101室房地产及苏州市相城区相城大道789号1-24001室房地产,但因上述房产均已设定抵押登记,且本案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故暂无法处置。另经本院赴相关部门查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银行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调查、举证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获其目前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木林审 判 员 徐 挺代理审判员 王程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邱诗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