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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刑终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韩文贤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文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刑终205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文贤,男,1997年8月25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柳城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柳城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文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桂02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韩文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韩文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文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文贤容留他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韩文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韩文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文贤撤回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7)桂0222刑初9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滨审判员 韦家勉审判员 谭贵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