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23民初1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程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23民初1933号原告: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宝应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诉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程某负担。审判员 杨长安二○一七二0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雨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