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4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管某1、吕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管某1,吕某,汤某,高某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4财保17号申请人:管某1,男,2015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现住龙门县。法定代理人:管某2,男,1991年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人,现住龙门县。委托代理人:曾毅辉,广东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吕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县住龙门县龙华镇。系车辆驾驶员。被申请人:汤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珠海市斗门区。系车辆所有人。被申请人:高某峰,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博罗县。系车辆实际支配人。申请人管某1与被申请人吕某、汤某、高某峰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汤某所有的粤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粤C×××××重型罐式半挂车,财产保全金额1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汤某所有的粤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y粤C×××××重型罐式半挂车,扣押车辆由金鑫保管场保管。财产保全限额150000元,扣押期限为一年(从2017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案件申请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管某1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邓秀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紫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