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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方旭腾、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方旭腾,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方旭腾,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号****室。法定代表人:陈金鸿,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鑫亮,该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方旭腾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泛科新应用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科新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旭腾申请再审称:(一)泛科新公司在与方旭腾签订《南沙星河丹堤花园认购书》之前承认赠送花园,并告知方旭腾所购房屋就是法律上确认的独栋别墅。方旭腾缴纳定金后签订买卖合同前,发现合同与认购书严重不符,赠送花园事项没有体现。泛科新公司属于明显的欺诈行为,合同应为无效。(二)泛科新公司销售的房产存在法律上的瑕疵。从2006年5月31日起,独栋别墅在中国内地的建设和销售是不合法的,这些情况泛科新公司在游说方旭腾签订认购书和支付定金前刻意隐瞒。(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南沙区分局向法院发出的复函违反上位法,不具有法律效力。泛科新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认为,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实行事由审查。经审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对相关事实进行了认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方旭腾申请再审的事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方旭腾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戴  佛  明审判员 余  洪  春审判员 黄  秋  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妙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