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执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胡兴长与周元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兴长,周元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657号申请执行人:胡兴长,男性,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住汉滨区早阳镇。被执行人:周元朝,男性,汉族,1982年02月20日出生,住汉滨区石梯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胡兴长与被执行人周元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902执6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 淳执行员 刘 宇执行员 徐莉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