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24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邢红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红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24刑初1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邢红涛,1986年4月5日生,汉族,出生于山东省临朐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3月1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临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16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年5月17日由临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朐县看守所。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7)第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红涛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玉娟、李永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红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邢红涛在临朐县铭家宾馆内,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窦某冰毒甲基苯丙胺一包约1克。又查明,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邢洪涛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4年7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人口信息、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证人窦某、相某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检测报告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检材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邢红涛违反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予刑罚。被告人邢红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邢红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邢红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窦秀兵人民陪审员 陈学芳人民陪审员 刘 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玉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