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牛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1131号原告:牛某,女,198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宋某,男,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牛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牛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某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牛某负担。审判员  邹国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沛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