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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赵新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赵新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88号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法定代表人黎光华,职务支队长。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新义,男,住址河南省汝南县。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就被申请人赵新义豫Q×××××车辆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一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5月10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同年5月18日申请人撤回了申请。本院认为: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自动撤回了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就被申请人赵新义豫Q×××××车辆违章行政处罚决定一事,不准予执行。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