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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秀华与孙仁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秀华,孙仁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全文

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38号申请执行人:朱秀华,女,1972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江县。被执行人:孙仁海,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朱秀华依据中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案字(2016)第372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7)川0623执138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仁海住所地不在本院辖区,在本院辖区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秀华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仁海在本院辖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秀华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小 明审判员 胥 维 德审判员 马 元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熊雄(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