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4执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爱玲与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24执699号申请执行人谭爱玲,女,满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栾川县。执行人 段新喜,男,汉族,住栾川县。申请执行人谭爱玲与被执行人段新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324民初4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谭爱玲自愿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324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赵新普审判员侯红彦审判员孙留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