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0629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与魏仁琼、余祥友、余勋琴、被告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魏仁琼,余祥友,余勋琴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威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云06**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原一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以下简称中财保威信支公司)。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人民路**号。负责人:李怀洪,系中财保威信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吉齐,系中财保威信支公司经理助理。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原一审原告):魏仁琼。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余祥友。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余勋琴。被告(本案依职权追加):余涛。再审申请人中财保威信支公司与被申请人魏仁琼、余祥友、余勋琴、被告余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以该案经申请人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后,该院已受理并裁定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指令威信县人民法院重审,而威信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以再审案号及程序处理本案,故申请撤回再审请求,要求威信县人民法院按照原审程序进行审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财保威信支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信支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审 判 长 马太华代理审判员 邓 帅人民陪审员 熊治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 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