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421民初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牛凤成与萝北县云山林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凤成,萝北县云山林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421民初594号原告:牛凤成,男,1963年5月7日出生,职业:农民。委托代理人:于春笑,萝北县爱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萝北县云山林场。法定代表人:郭凤林,职务: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传祥,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萝北县林业局法制办公室法制工作人员。原告牛凤成与被告萝北县云山林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牛凤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牛凤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牛凤成撤诉。案件受理费2,528.00元减半收取为1,264.00元,由牛凤成负担。审判员  刘传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