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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明光市金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明光市金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西路558号,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刘庆忠,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方东,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明光市金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明光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金龙,该公司经理。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滁民三初字第000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明光市金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安徽省地震工程研究院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明光市金港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4274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余明峰审 判 员  尹 伟审 判 员  王训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施承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