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628民初1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某腾诉马某华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腾,马某友,马某才,马某书,马某华,马某碧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628民初1667号原告:李某腾,男,汉族。被告:马某友,男,汉族。被告:马某才,男,汉族。被告:马某书,男,汉族。被告:马某华,男,汉族。被告:马某碧,男,汉族。原告李某腾与被告马某友、马某才、马某书、马某华、马某碧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腾撤诉。案件受理费734.00元,由原告李某腾负担。审 判 长  吕 志人民陪审员  刘安勇人民陪审员  张贵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梁元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