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83民初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赵素玲与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素玲,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第439号原告赵素玲,女,194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被告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孟州市和雍办事处耿村大队部院内。企业组织机构代码055961255。法定代表人姚孟晨,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素玲诉被告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受理后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查到被告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且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详细地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素玲对被告孟州市豫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原告赵素玲。审判员  刘文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战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