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孟甫毕与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汪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甫毕,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汪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1民初383号原告:孟甫毕,男,1949年1月8日出生,汉族,山阴县人,无业,住山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英(原告之子),男,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阴县。被告: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山阴县玉井镇北祖村。法定代表人:李明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汪刚,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人,司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所在地怀仁县迎宾路南新兴路东26号。原告孟甫毕与被告中煤顺通北祖煤业有限公司、汪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孟甫毕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孟甫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孟甫毕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孟甫毕负担。审判员 景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宏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