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04民初2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委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2772号原告:杜某,男,1968年5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04********,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告: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委会,住所地: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法定代表人:周某,主任。原告杜某诉被告松山区当铺地满族乡柳家沟村委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杜某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杜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宋 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