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宏伟、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伟,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周宏伟,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银行存款436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