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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执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宏伟、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宏伟,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650号申请执行人周宏伟,男,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冀0503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河北郡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邢台市第五房地产经营管理公司银行存款43626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