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XX诉被告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韩XX,霍XX,方山县八一宾馆,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8民初253号原告王XX,女,汉族。被告韩XX,女,汉族。被告霍XX,男,汉族,系韩XX丈夫。被告方山县八一宾馆。地址方山县城。实际经营人韩XX。被告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方山县北武当镇庙底村。法定代表人韩XX,该公司负责人。原告王XX诉被告韩XX、霍XX、方山县八一宾馆、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霍XX、韩XX、方山县八一宾馆、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被告韩XX于2013年3月29日因当时夫妻二人所经营的八一宾馆装修及广汇公司经营等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月利息1500元,利息半年结一次,借款后,被告共支付利息14个月21000元,2016年以来,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再推脱无法清偿。故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及从2014年6月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全部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在庭审中提供了下列证据材料:1、借据原件一支。被告霍XX、韩XX、方山县八一宾馆、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未提出答辩意见与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韩XX于2013年3月29日因当时夫妻二人所经营的八一宾馆装修及广汇公司经营等所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为1.5%,月利息1500元,借款后,被告共支付利息14个月2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均可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供的借据一支上盖有方山县八一宾馆财务专用章,并有被告韩XX的签名,借款本金利息明确,借款事实存在,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霍XX、韩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XX借款1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至借款归还之日;二、被告方山县八一宾馆、吕梁广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俊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亚芝 关注微信公众号“”